截止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在册通用航空机场已经达到313家,其中包含了抗战时期就存在的老机场、建国后修建的用于农林喷洒的农场机场、2016年国家出台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指导意见后建立的新机场,各类用于医疗救援的临时直升机机场以及各个阶段建立的各类型的机场等,可以说五花八门,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如此花样繁多的通用航空机场势必存在难以统一管理,缺乏规范化依据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近日,民航局组织民航工程咨询公司、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等单位制定了《通用机场管理规定》(CCAR-138),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对通用机场的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进行分类、规范,提出了管理要求,为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制定了详细的依据。其中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定义,是指不提供 30 座以上的飞机载客服务保障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按照对外开放与否的社会属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类为了分为 A、B 两类及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管理安全责任主体为机场运营人,制定了详细的通用机场建设场址管理、命名、使用许可及备案,通用机场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就该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民航局对通用航空机场的规划、名称、管理、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并且针对不同类型和等级的通用航空机场进行了分类管理。既体现了民航监管部门对通用航空监管的职责和必要性,又适度放开了部分对于公共安全和非载客类运行通用机场地就监管,从而从正式文件的方式解读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国家对通用航空发展“放、管、服”的政策导向。区别于民航运输机场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重要职责,通用航空机场所适用的功能一般是并非针对公共运输的航空培训、农林喷洒、运动娱乐、应急救援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这类机场的监管,对于吸引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通用航空机场,盘活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而对于用于短途运输、包机等的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机场,民航局也考虑到了其公共安全行,参考民航运输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加强了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障载客和公共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意见稿》灵活地处理了对外开放和非对外开放机场的关系,针对性地制定规章和要求,切实落实了《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中对于通用航空机场的政策要求,有力促进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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